我市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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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提高我市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能力,12月23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完善。
文件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为确保参保居民原有门诊待遇不降低,门诊统筹年支付限额由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60%。居民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仍为个人所有,可用于冲抵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再单设门诊统筹基金。
据了解,本次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总额预算、人头付费、结余留转、超支不补”的原则,门诊统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以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为预算单位,参考当年参保人数、以往年度的门诊人次、门诊费用、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支出金额等指标综合确定各乡镇本年度门诊统筹总额预算额度。年度门诊统筹总额预算额度按季度预付,预算额度应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统筹考虑,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研究调整。
此外,为方便群众就近诊疗、引导小病基层首诊,门诊统筹继续实行定点管理。在已将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高校校医院(卫生室)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也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并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统一管理。(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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