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2015-02-04 来源:网络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政文〔2013〕90号)

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围绕行政复议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内容,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为魅力信阳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二)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立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

(三)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应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市政府先行组织开展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本地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相关工作。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根据豫政办〔2009〕84号文件要求,设置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一)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聘请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发文聘请,每届任期5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试点单位应适时调整。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能是: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对外挂“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任由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四、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运作体制,即由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除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统称市直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能。

(一)集中受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依法由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直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市属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和详细地址;

2.各县、区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和详细地址;

3.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直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各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4.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直各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5.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公章;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签发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

(二)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负责案件的承办工作,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审理方式,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三)分别决定。属市政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执行。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理并经集体研究后,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领导签发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市直部门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转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案人员办理应诉手续。

五、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保障协调。市政府在人员、经费、办案装备、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定期调研,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内容。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向市政府和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领导小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进行受案、审案、做出决定,拖延、拒绝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或不及时转送相关材料的,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处理,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后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本方案施行之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仍由原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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