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 王建武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冰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郑岩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郭毅勇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建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永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晓东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