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2016-12-2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福建讯 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福建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地产化品种,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实施意见》要求,作为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和机遇,迅速组织制定一致性评价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品种结构和市场情况,组织开展品种遴选工作,做到有取有舍,选择优势品种,选出参比制剂,列出清单,分批推进,确保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为了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省内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纳入福建省医保目录,在药品联合采购中,享受与专利过期的原研药同一质量层次待遇,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供临床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福建省科技厅、发改委等部门在申报的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省内生产企业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评价成本2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补,省级和当地政府(不含厦门)各按50%比例分担。

    据悉,福建省药品生产企业目前拟计划申报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有51个,其中基本药物29个,非基本药物22个,已启动6个。(蒋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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