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我国法治化反腐进入了新常态。
法治化反腐是相对于人治化反腐而言的,人治化反腐遵从领导意识,谁被查、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领导的意志,这使得反腐败国家机构处于被动的状态,无法真正形成法治化的反腐制度。强调法治化反腐,就是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最重要的就是强调规则至上,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因腐败行为而受到的法律制裁都应按照相同程序进行的,所受制裁的严重程度都应按照相同的标准来决定。既不因领导人的更替及好恶而改变,也不因腐败分子的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这使得反腐败具有常态化和持久性。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