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对"啃老"该不该划法治底线
2016-01-29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浩/漫画 本期话题:《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在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强调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并规定老人有权利拒绝子女啃老。 话题预告:近日,有医生连发数条微博,指责媒体不实报道助推医患矛盾。医患矛盾由来已久,广受关注,如何根治,您有哪些建议? 有利于明晰现代亲情伦理 徐清 吉林省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并不是禁止啃老,而是赋予老年人拒绝子女啃老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选择放弃。 几千年来,中国父母宁可自己住茅草房也要给子女建房买房,宁可自己吃糠咽菜也要子女锦衣玉食。然而,这份舐犊之爱如今却被越来越多的子女视为理所应当。通过立法赋予老年人拒绝啃老的权利,意味着老年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彰显了法律的善意,值得点赞。 数据显示,当下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生活,高达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老年人与子女保持适当的经济互助,有利于家庭发展与老年人晚年幸福。可长期在经济上、生活上“吃老”“挤老”“占老”“刮老”,不仅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子女好逸恶劳的恶习,甚至危及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司法实践中,啃老引起的家庭矛盾占家庭纠纷的1/4。无力满足买房买车、抚养孙辈等要求而导致子女不满,或不堪啃老压力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并不鲜见。 更为重要的是,立法规定老年人有权对啃老说“No”,亮点不在于重申老年人权益,而在于廓清现代亲情伦理,厘清代际经济关系。若在啃老引发种种矛盾之初,老年人就懂得拒绝、勇于拒绝,并有能力以合理的方式拒绝,或者,接受资助的子女因为父母没有行使拒绝权而怀有一颗感恩的心,那么很多家庭将会收获更为和谐的亲情关系。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推动这一规定落地还需要更多细致性工作,比如加大权益宣传力度,不仅让老年人知道自己的权利,更要矫正父母的财产都是子女的、子女有权享受等传统观念,让年轻人形成尊重父母经济权利的意识;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畅通维权通道,帮助父母将一些恶意啃老的子女赶出家门,迫使其自立自强;政府应积极释放创业利好,搭建就业平台,对啃老族进行职业教育、就业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找准工作定位,尽快融入社会。 老人都曾年轻,年轻人终将老去。少一点吐槽和质疑,多一点实在行动,助推形成具有明晰代际经济界线的现代亲情伦理关系,每个人必将从中受益。 地方立法似无必要 李浣 父母应当抚养子女到多大年龄,我国法律早有相关规定。比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到子女年满18周岁就已停止,除非子女在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子女18周岁之后再接受父母钱款,属于父母赠予而非出于抚养义务,赠予与否则完全取决于赠予人意愿。因此,对于啃老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调整,无需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大多数中国父母在身体状况、资金许可的条件下,都愿意为儿女付出精力和财产,以便在年纪老迈、自理能力减弱的时候与子女同住,获得更好的赡养照料。因此,对于年轻人的啃老行为,法律不应过度干涉,地方性法规更不应该随便涉入,以免破坏几千年来形成的这种互助互利的家庭模式。 当然,也有个别年轻人恶意啃老,但由于啃老而诉诸公堂的只是个别现象,对于父母子女双方而言是“双输”的结果。对于恶意啃老族,涉及人身和财产纠纷的,通过现有的老年人权益法、民法通则、刑法等相关法律即可调整,无需再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可以拒绝啃老。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更应该从积极促进就业、完善社会福利、合理调控房价物价等方面入手,着力提高年轻人的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辅以动员全社会的道德、法律力量,使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年轻人尽快摆脱对父母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减少恶意啃老族。 强化救济是关键 黄磊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60条法规中大多数谈权利,对法律责任保障的阐述只有4条,这不免让公众对该条例的执行效果产生担忧。 无救济则无权利。老年人无论是法律意识还是自我救济能力都比较有限,要其调取充足的民事证据并非易事;而“家丑不得外扬”的思想也决定了老年人将子女诉至法庭的少之又少。目前有限的养老救济体系让很多老年人对子女还存在“感情投资”心理,即希望以今日被啃老换取明日被赡养。在这种心理下,很多老人即使被恶意啃老也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因此,拒绝啃老还需强化救济。一方面需要强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老年人组织的救济功能,在老年人财产权益被侵犯时,帮助其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将相关教育批评工作做实做前。另一方面,强化这些组织的管理、活动、学习功能,让老年人形成互助共享生活圈,在老年人权益被侵犯时,周围群众给予救济,防止老年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拒绝啃老不等于无赡养。赡养是成年子女的应尽义务,对于以拒绝赡养来勒索、侵犯老年人财产的成年子女,以及对于采取遗弃、侮辱老年人的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而对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的,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处置。 条例执行恐存难度 刘勋 老年人对子女的啃老行为多数是心甘情愿的,即便有些不情愿的,也基本上选择隐忍,毕竟舐犊之情和“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乃人之常情。现行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只对子女赡养父母作出规定,并没有规定父母对健康的成年子女有经济资助的义务,父母是否资助健康的成年子女应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范畴,如果子女在民法层面上侵犯父母财产权,父母不诉诸法律,司法机关是不能干涉的。 现实生活中,健康的成年子女违背父母意愿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的,即便涉嫌犯罪也往往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就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一些老年人面对健康的成年子女强行啃老行为,情绪激愤而报案的,司法机关通常会以家庭和谐为重进行劝解,这些老年人最后都会选择谅解。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成年子女因盗窃、骗取父母钱财而被判刑。 连刑法、民法都不能随意干预的家务事,通过地方性立法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恐怕缺乏可操作性。法理终究抵不过情理,啃老本身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很难用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关于啃老这一社会问题,更多的还需要宣传教育,强化引导作用,而不是用缺乏可操作性的立法来调整。 保障民生更关键 吴伟 羔羊跪乳,乌鸦反哺,孝敬父母是做人之本。如果非但不能尽到赡养老年人的责任,还啃食父母老本,无疑背离孝道。因此,立法限制啃老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是,更需要地方政府反思的是,为什么啃老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现实生活中,许多年轻人是为了一些不得不支出的大额开销,向父母寻求经济资助,比如买房的首付款。所以,啃老族并不一定是懒惰、无能的代名词。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众多年轻人来说,啃老行为的背后是无力与无奈。青年群体想要自力更生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应当被重视。地方政府应当看到,啃老问题实际上是民生问题。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啃老问题,让老人安享晚年,光靠立法是不够的,关键是保障民生,靠政府、社会以及学校和家庭等多方协作,共同出力。具体讲,一要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数量,让更多年轻人拥有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二要加快农村就地城镇化、中小城市城市化进程,为年轻人在家乡就业提供更多机会;三要提高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减轻年轻人的生活压力。 生活,永远比法律预设的场景要复杂得多,啃老现象绝不会因为一纸法规而消失,还需要后续跟进相关民生举措。降低生活成本、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保障等更深层次的变革,才能根治啃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