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

2015-11-13 来源:信阳新闻网-信阳日报

扶德利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工作,是其与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重大区别之一,而考察完成的质量直接决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质量。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缺乏中立性、监督考察前后出具多份法律文书等诸多问题。鉴此,笔者对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略陈管见。

一、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一)监督考察实施力度不够,有流于形式的风险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由人民检察院牵头,由监护人学校、单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协助的监督考察模式。虽然看起来存在监督考察主体多元化,但在实践中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一方面,考察主体多且系兼职人员,很多时候责任难以具体到人;另一方面,很多地方考察形式化,对监督考察对象基本上是放任不管,没有具体措施,只是在期满后出具一份考察意见,难以达到考察监督的目的。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信阳市各县区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有半数以上的监督考察由学校及监护人协助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每月上交一份思想汇报,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在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时,家长、老师一般都是笼统陈述其“表现良好”等。

(二)考察人员专业化不足,社会机构参与度不够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 的矛盾十分突出,以笔者所在的新县检察院为例,目前该院未检组有2名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下,未检组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承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工作。另外,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共同参加考察帮教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不具备心理学、犯罪矫正等专业知识。经调查发现,社会专业化社工人员参与对犯罪者的矫正有着积极作用,但目前专业化社工的重要性还未被充分认知,社会化帮教力量对监督考察支持明显不足。

(三)考察形式、内容、频率等缺乏明确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考察期限是6个月到1年,实践中,检察机关会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犯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监督考察条件等确定监督考察期限,但针对特殊情况仍显死板。例如,如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一名高三学生,6个月的考察期限刚好包含了录取阶段,如果没能及时作出不起诉处理对录取工作存在一定的影响。另外,对于监督考察内容及考察频率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监督考察工作要么过严、要么过松的情况,从而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的效果。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模式

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以家庭及社会力量为补充,专业化辅导与社会化帮教相结合的监督考察模式。由检察机关负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总体考察,由法定监护人、学校负责日常考察,司法行政、教育主管、妇联、团委等部门负责协助联合考察。

吸纳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长效机制。扩展基层组织力量,如大学生志愿者、离退休老干部等,尤其是具有丰富思想教育经验及社会工作经历的离退休老干部,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以促进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

及时制定帮教措施,确保实效。在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应一并制定相应的帮教措施,并将决定书和帮教措施一并送达社区、学校等相关基层组织,并告知监督考察方式及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限内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内容

为使监督考察不打折扣,不走过场,笔者认为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间,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需定期自行报告,必须亲笔书写书面报告内容。另一方面,监督考察人可以通过定期走访学校及社区,以约见被监督考察人及其监护人,召开监护人、学校老师、基层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等方式落实监督考察,并要有书面记录,而签订帮教协议的基层组织应定期反馈被考察人的表现情况。考察期限届满,这些书面材料将是检察机关制作监督考察报告的重要依据。

监督考察频率以共性考察为主,个性考察为辅。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范围,但考察多少次,多久一次,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被考察人的监督应实行以每月一考察为共性,不定期抽察为个性的考察。

增设“赎罪式”、禁止性义务的规定。“赎罪式”义务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以达到消除或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目的。禁止性义务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犯罪嫌疑人再犯行为而规定的一些禁止性义务。例如不得单独主动去找被害人、证人及其家属,禁止犯罪嫌疑人出入网吧、酒吧、KTV等娱乐性场所等。

(三)建立检察机关监督考察的制约机制

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无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导致因缺少统一操作规程和监督制约机制而滥用权力。笔者认为,应当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置于外部监督之下,以解决对被考察人管理不力的问题,有效防止检察权滥用,确保公正执法。(作者系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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