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权利神圣不可剥夺

2019-04-19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近日,教育领域并不平静。先有“某明星家长让子女放弃义务教育择一无资质办学机构专攻传统教育”,后有“各类学堂以国学名义行封建迷信之实”,二者的共同点是学费均不菲。这让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人群不禁自问:我们的教育究竟出了什么问题,竟让这类行径有了生长的“沃土”?

显然,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已经坐不住了。4月11日,教育部发布《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于2019年上半年尽快部署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问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规定》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对于适龄的儿童及其监护人,《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显然,《规定》的表述不容戏谑和调侃,毕竟,义务教育是法定权利,不容任意剥夺。而相较于法律中对该权利的表述,《规定》所言更为严谨,且强化了“要”的必须要求与“不得”的禁止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的表述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至此,法定的表述与《规定》的禁止性要求,可算是为义务教育权利的神圣不可剥夺加上了紧箍咒。在笔者看来,对于那些任意剥夺适龄学生义务教育权利的监护人,有必要强化惩处措施,以儆效尤。毕竟,《义务教育法》中对该条款的法律责任表述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笔者以为,无论是个别现象还是较为多发的情况,背后传递了两方面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一些监护人并未真正考量子女发展需求,单一从个人认知范畴出发为子女选择了教育形式,就会遭遇种种类型的不法办学机构的欺骗;二是现存制度中,的确存在漏洞让不法者以公司名义大张旗鼓兴办教育,为消费者和广大家长提供了鱼龙混杂的教育市场环境。

为此,一方面需要在强化教育监管的同时,提升自身的办学质量,另一方面,则需要对涉及教育市场的公司行为严格审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监管,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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