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周芬棉 记者今日从银监会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及工信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区别不同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区别对待。
意见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有还款能力等情形的钢铁煤炭企业,暂时有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减免利息,或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措施,帮助其实施金融债务重组。但对于落后产能、僵尸企业则坚决停止金融支持。
意见同时对于妥善处置钢铁煤炭企业集团担保、社会资本参与钢铁煤炭企业脱困、债转股等问题做了适当制度安排。对于在钢铁煤炭企业破产清算中,一些地方存在的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则依法打击、组织实施制裁措施,并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