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迁类案件裁执分离运行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5-11-27 来源:信阳新闻网-信阳日报

商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振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国有土地房屋征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建筑物强拆的行政非诉案件数量上升很快。随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深化,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的创新和优化,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在此大环境下,裁执分离运行机制逐步走进我们的视线。

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

现实之困——裁执分离机制运行的动因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及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纠纷越来越多,征迁问题已成为当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经调研分析,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中立面临挑战。如果将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权完全赋予法院,而当前法院的人、财、物均依赖当地政府的财政保障,而各类征收拆迁工程往往与当地政府利益攸关。法院受理、审判、审查、执行拆迁类案件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难以做到真正的超然和独立。2.法院执行力量无法满足征收拆迁工作需要。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院享有的资源有限,由于人力、物力等执行保障的欠缺,使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时显得力不从心,且征收拆迁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依靠法院力量难以开展执行工作。3.法院没有解决拆迁后续事项的能力。4.由于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认识上的误区,易衍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职问题。

破冰之举——裁执分离机制的运行实践

2015年1月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2期)规定“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定,对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在裁定书中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至此,信阳市率先在河南省建立了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2013年以来,商城县法院共运用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执结征收拆迁非诉行政案件68件,均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3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裁执分离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长久之计——裁执分离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土地违法案件,其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较长过程,如果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相关职能部门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不但能降低以后的行政执法成本,也能避免大量案件进入司法执行程序。

二是加大宣传,充分释法明理。在推进裁执分离过程中,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对裁执分离的法理必须讲明讲透。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搭建沟通学习平台,转变行政机关的认识,提升行政机关对裁执分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是抓住重点,积极拓展适用范围。应践行立法机关提出给相关改革探索“留有空间”的意见和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在重点推进国有土地房屋征迁、国土资源违法领域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基础上,借鉴浙江法院经验,将裁执分离逐步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

四是加强监督,明晰责任杜绝恶性事件发生。法院对政府依据其裁定实施的征迁行为,同样负有监督职责。特别是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暴力手段相对抗的突发情形时,法院应确保被执行人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后再予以执行。

五是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健全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建立长久的制度架构。《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笔者认为,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不考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但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是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律构建尚不明晰,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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