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针对当前新媒体侵权诉讼中存在的“周期长、认定难、赔偿低、执行难”问题,在由法治周末报社今天主办的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名誉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定企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多偏向于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在大多数诉讼中,被侵权企业得到的实际赔偿额与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匹配甚至相距甚远。
“从法所追求与守护的公平、自由之精神维度而言,我们既应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亦应对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商誉进行必要的保护,彰显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的品格。”他说。
姚辉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可归咎于新媒体行业内部规范的尚未形成,但亦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在该问题上的滞后与缺位。“我们有理由期待技术上更周延、操作性更强,理念上更为凸显保护社会利益的司法解释的颁行。”
具体而言,姚辉建议:于实体法层面,在认定自媒体侵权构成要件时,对诸如新型的歪曲事实、“标题党”、恶意评论等情形,理应以列举式或通过兜底条款的形式纳入侵权情形;对于侵权人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且造成企业难以挽回的损失之案件,可对恶意侵权人苛以惩罚性赔偿,以达至填补被侵权企业之损失、惩罚恶意侵权媒体、预防此类恶性媒体侵权事件再次发生之效;于程序法层面,宜适度降低受害企业的证明责任,在证明名誉权受损时无需采用实质损害的证明标准,而是有限度地承认受害企业只需证明有损害之虞,即可认定侵权构成,同时辅之以诉讼禁令的方式,以期更为及时有效地使得被侵权或者极有可能被侵权的企业减少甚至免于遭受损失。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惠翔,曾从事法官职业长达16年,经办过的民商事案件超过2000件。在他看来,新媒体侵权有三个特点:一是成本低廉,二是传播速度快,三是热点转移快。
惠翔建议,应从立法、司法上推动理念和制度的更新,比如探索名誉侵权领域的“诉前禁令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包括商誉损失赔偿)制度,并在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层面推动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的公布,引导基层法官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除司法理念外,惠翔呼吁,企业自身也要加大维权的意识和力度,要敢于向侵权新媒体宣战,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另外,企业自身要自律,不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从经济上斩断新媒体侵权背后的“黑灰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