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礼物”有权撤销!网络女主播哭晕在屏幕后……

2016-06-17 来源:来源:河南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近日,江苏苏州吴江区盛泽公安分局接到市民沈某报警称,其店员周某曾多次私用其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其微信钱包内的钱转至自己账户,共计49万余元。据周某交代,半年前他迷恋上某直播网站并经常进入直播间围观女主播。为讨女主播欢心,周某常常在直播网站上一掷千金。据他交代,截至案发,他总共在网站上花了20余万元。而类似这种涉及网络直播的奇葩事件并不少见,有的人甚至花费5万元,只为女主播能一直叫他的名字。

赠送的礼物还有权撤销?网络女主播哭晕在屏幕后……

   在网络直播风行的时代,几乎每3分钟就会诞生一个直播平台。而各种直播平台都有自己的网络虚拟礼物,这些礼物是需要网友花费金钱购买后再送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作为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之一,主播所得“礼物”都会得到一定比例的提成,除了网友的主动送礼,不少主播更是会在直播中主动向网友要礼物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赠送的礼物还有权撤销?网络女主播哭晕在屏幕后……

  但是,如果有网友觉得购买的礼物不值得或不满意,他们有权要求撤销吗?

  

  对,宅男们你们没听错!!律师是这么说的——

  网友赠送的虽是虚拟的礼物,但虚拟礼物是用人民币充值后购买的。虽然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往往在其充值合同中约定,“××币、××礼物不能兑换成人民币。不会提供任何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消费的虚拟货币,是平台的中间货币,可以自由转换成平台下各产品的消费货币。但××币、××礼物不能兑换成人民币”。

   但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宇表示,这里所指的“不会提供任何退还服务”属于霸王条款。他认为,虽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有权请求撤销。所以,在购买直播平台“礼物”后是有权要求撤销的。

  但是,小编私以为,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应有理性思考,及时能撤销,你这一会儿送一会儿撤的,不带这样耍人玩儿的!

  

  也有不少网友疑问,买礼物送礼物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行为?

   张庆宇表示,用户充值兑换平台礼物属于虚拟货币,是可以自由转换成平台下各产品的消费货币。因此,对于用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只是预付费的消费准备。因为网站服务平台难以保证一直持续的经营提供服务,只有赠送礼物消费后才能体现虚拟礼物的消费价值。用户从平台上兑换的礼物进行赠送消费,而主播们可以依据收取的礼物积分向平台服务单位兑换不等的人民币获取报酬或额外财产利益。因此对于赠送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并且网友也不是平白无故单方赠送,主播可以应赠送者的要求为其提供在众人面前的成就感:叫其名字、感谢他等,树立起赠送者个人一种心理的安慰感、成就感。所以,正常合理的赠送礼物是属于消费行为的。

   但若出现赠送价值上万元、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虚拟礼品,明显超出消费价值合理性的范畴,则属于赠与行为。如果用户的资金来源、主体资格、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确定无效的话,则可能赠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本案中,周某是利用其盗窃的钱款购买礼物的,能否要求返还?

   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碧波则认为,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在付出合法劳动的同时,接受网友奉送礼物的行为,只要不违反社会公众良俗和国家法律法规, 线下观众的赠送行为如果已经实施完毕是不能够请求返还的。本案中,涉嫌盗窃罪的周某,虽给主播送出大量礼物是用盗窃的钱款购买的,但在网络直播平台购买礼物是消费行为,且该消费行为属于双方自愿交易行为,在不违背或不违反社会公众良俗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礼物不能要回。

   同时,赵碧波指出,观看网络直播的人群中不乏大量的未成年人。如果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网友在网络直播中支付钱款的,应认定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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