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昨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
相对于现行的民法通则来说,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不少修改,例如,明确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限制由10周岁下调到6周岁等规定,都被视为草案的几大亮点。
但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上,多数委员认为,总则规定的6岁不妥,建议改为“8岁”或“10岁”。
观点
6岁就“打酱油”不妥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条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为6周岁至18周岁,在现行《民法通则》(1986年制定)中,这一年龄段为10周岁至18周岁。
许振超委员认为,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原来10周岁下调到6周岁,有点不妥。
“现在的孩子6周岁开始上小学,字都认不全,数都数不过来,不一定会算算数,什么法律都不知道,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我认为理由非常牵强。”许振超说,据其了解,现在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有所提高的说法,有些是片面的。“现在学校里、社会上6至10岁的孩子出问题确实比较多,但实际上是反证他们的心理、生理都不成熟,认知能力都不够。”
苏泽林委员认为,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苏泽林说,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许为钢委员也表示,6周岁太小,不仅是认知辨识能力,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他没有这个能力。
建议
8岁或10岁再担民责
严以新委员建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至8岁。苏泽林委员则认为,现行的民法通则把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有两点:
首先,满10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
其次,满10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
“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降到6岁,也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苏泽林说。
“一方面可能将来要跟刑事责任能力对应起来,另外下降这个年龄以后,究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还是不利?利多还是利少?我觉得要进行一个评估,不是简单的因为现在孩子聪明了,视野变宽了,好像判断力提高了,就下降年龄限制。” 李连宁委员建议“要慎重”。
其他热点
民办教育 法人分类应对民办教育网开一面
关于法人分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草案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以公益性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多位委员建议,在此问题上,应对教育行业“网开一面”。
严以新委员曾就民办教育专门到广东、深圳地区进行了调研。 据介绍,现在全国民办学校有15万多所,在校人数数千万人,群体十分庞大。以深圳为例,其现在有1600万常住人口,人口扩张太快,教育根本跟不上,很大程度上依托了民办教育承担各类教育,包括幼儿园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占了很大的市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是属于公益性的,可以允许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中国的国情和西方不一样,西方办教育很多是捐资型的,90%以上都是捐资的,我们在广东省调研,中国现在办民办教育的,90%以上还是投资形式,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办教育,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希望得到一定合理的回报。”严以新说。
严以新分析,按照现在的分类,要改成非营利的话,那所有资产就不能再分配,而且这个学校不办了,所有的资产还要用于教育,而不能用于其他的目的。这就给大批的办学群体带来很大的问题,他们为了保全资产就要登记为营利性,但是这样他们就担心公平竞争问题,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很多学校说如果这个法律通过的话,他们可能就会关门了。
分类方法和现行法律有冲突
王佐书委员则举出了一个例子:假如某一农户节衣缩食盖了三层小楼,为了解决入园难的问题,准备拿出两层办幼儿园,若选择营利性的,他小本经营,纳不起税,他不能选择。若选择非营利性的,当他办不下去的时候,剩余财产用于公用目的。
“办了幼儿园给社会解决了一些问题,到最后两层楼办没了,显然这样的幼儿园不能办,人家不能选择。”王佐书分析称,大家还可以想象,现在已经拿出两层楼办的幼儿园,必须选择营利或者是非营利的机构,若选择营利性机构,不知道纳税多少,能不能办下去,一切不知。若选择非营利的,当他办不下去的时候,今天的两层楼也没了。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他只有选择营利,当办不下去的时候,他的财产保不住了,而幼儿园所接纳的儿童必须转入他园,社会有能力接纳这些儿童吗?这样的幼儿园如果多了,倒闭了,将给社会造成什么影响?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如果相当多的幼儿园都选择了营利的,当办不下去的时候,个人财产是保护住了,而幼儿将无园可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现在的分类方法可能和现行的有些法律有冲突。比如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法,就跟现在的民营机构,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不相符。民办教育促进法里明确规定了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这个回报从哪里来?如果不是以营利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这样一个民营办学的组织,到底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这种分类方法可能就出现法律上的障碍。
监护制度 监护应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承担
关于监护制度的修改,也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莫文秀委员表示,此次草案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这有利于保护这类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
“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确定的,但从我们国家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和姐妹。”何晔晖委员说。
何晔晖认为,草案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 据此,何晔晖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
法案进展 拟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透露,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篇)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严以新委员说, 这个草案非常重要,明年3月份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此次的审议稿会前也没有拿到。他建议,在随后的8月和10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安排审议,这部法律起码要经过三审才能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因为总则是引导性的,太重要了。
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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