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队保安敲诈黑摩的司机

2016-05-10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身为城管队的保安员,应该协助城管保障市民的环境秩序,然而高某、焦某和刘某在日常执法中却发现了“商机”,3人或单独或结伙,连续12次敲诈黑摩的司机,涉案金额6340元。其中高某参与的案件最多,共敲诈7次,金额达5000元,有的被害人竟在同一天被敲诈2次。被害人均是开黑摩的的外地来京人员,最大的53岁,最小的28岁,其中还有一名女司机。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名被告人是28岁的高某、33岁的焦某和刚刚19岁的刘某,其中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三人均为某城管队的保安。
  检方指控,三人在2015年10月8日至11月8日,或单独,或结伙,在朝阳区十里河、左安路、弘善家园、华威桥等地,利用城管队保安员身份,以查扣黑摩的为由,向12名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6340元。其中高某参与的案件最多,共敲诈7次,金额达5000元,53岁的被害人杨某竟在同一天被敲诈2次。被害人均是开黑摩的的外地来京人员,最大的53岁,最小的28岁,其中还有一名女司机。最多的一次敲诈750元,最少的200元。
  2015年11月15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焦某退赔5000元。
  在庭审中,3人均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高某、焦某和刘某无视国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高某、焦某和刘某当庭认罪,能够如实供述部分所犯罪行,且焦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钱款,连同在案款发还被害人。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分别判处焦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责令高某、刘某退赔1340元,加上在案款5000元,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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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队员不允许私收罚金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城管队员办案首先必须出示证件,处罚单必须有两名以上城管队员签名,城管队员不允许私收罚金,受罚人必须到分局的指定柜台接受处罚。


  另外,城管制服胸前的编号,是城管队员唯一的编号,也是城管队员的身份证明。如若对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不满,或者对执法队员的身份有疑问,市民可以拨打城管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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