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芦倩)武某于2011年1月27日与郑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郑某将其一处房屋以34万元的价格转让于武某。后因郑某不能如约交房,武某诉至浉河区法院,法院判令郑某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称争议房屋其已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现已装修入住。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后王某及郑某均申请再审。
案件进入再审后,三方互不相让,矛盾一触即发。市中院副院长翟陆了解这一情况后,亲自办理。2015年12月31日,办案法官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三方均能接受的方案:郑某与武某的购房协议解除,郑某一次性退赔武某购房款及赔偿金56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当庭履行43万元,余款13万元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该争议房屋归王某所有,郑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此,一起近5年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