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红 张镇 陶鹏)自9月份信阳市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商务系统上下一心,多措并举,切实履行起商务部门担负的汽车销售市场监管执法职能。
9月20日,市商务局稽查支队联合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业城招商局、平桥区商务稽查大队、高新区经发委长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督导行动,以期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范汽车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汽车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督导组一行深入现场,向我市部分汽车经销商、供应商宣传了有关法规政策,发放《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宣传手册》3000余册,指导企业进行系统备案,得到了我市广大汽车经销商、供应商的好评。
随后,督导组分别到信阳鑫之宝4S店、信阳众和哈弗汽车4S店、信阳和悦荣威4S店等,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企业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并对其操作不符合要求或不规范之处进行批评指导,要求其限期整改,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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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法百日行动重在规范
据了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专项行动主要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1. 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 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是否书面向消费者告知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 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7.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8. 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是否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9. 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11.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是否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是否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12.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是否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是否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是否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是否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13.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是否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14. 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15. 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