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闻网欢迎您!

息县一恶势力团伙被铲除

2020-08-07 15:25:57 来源:信阳日报
欢迎订阅《信阳手机报》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XYSJB10658300即可开通 3元/月 不收GPRS流量费

近日,信阳中院依法对息县法院移送的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免去村干部职务后,以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为目的,与被告人孙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聚众造势、哄闹滋事等手段,多次组织煽动村民阻挠村村通道路工程施工及在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长期横行乡里,把持基层政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7年1月,杨某某组织煽动村民阻挠道路施工,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22800元;2017年7月及11月,杨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在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2017年7月,孙某某在乡党委书记、驻村干部及村内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了解情况时,将4人锁在屋内,直至4人同意孙某某的不合理要求后才予以放行。

该案经息县法院、信阳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他人,2年之内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和两次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其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朱 炜  梅 倩)

编辑:陈强
  • 报晓风
  • 信阳日报微信信阳日报微信
  • 掌上信阳微信
  • 信阳日报新浪微博
  • 信阳日报腾讯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信阳新闻网立场。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回到顶部

工信部备案:豫ICP备09044067号

河南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01201517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1910522

豫公网安备:41159002000089号

河南省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app手机客户端
信阳网络辟谣
订阅手机报 信阳手机报
拒绝野味 远离病毒 信阳手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