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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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全市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范围、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畅通政企政民沟通渠道,快速响应企业和群众的问题诉求,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受理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搞变通甚至抵制的;
(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以下情形的:
(1)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2)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
(3)违反规定侵犯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4)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等摊派行为的;
(5)未按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支持性政策的;
(6)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7)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8)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9)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理条件、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延长办事时限的;办理条件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的;
(10)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1)向市场主体收取的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程序返还的;
(12)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13)违反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工作要求的;
(14)对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15)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16)对不动产登记线下服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17)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18)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
(19)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20)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2.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职责,有以下情形的:
(1)违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
(2)违法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的;
(4)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5)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3.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的: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3)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4)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4.行业协会商会有以下情形的: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2)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4)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
(三)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
(五)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协议确定的义务,不兑现承诺的;
(六)不执行为企业减负要求,层层加码、随意检查,无偿占用企业资源的;
(七)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二)属于经营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三)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四)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包括正在处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由其他部门先行处理的;
(六)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或者经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已按要求办结的;
(七)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对象无法查找的;
(八)没有具体事实或者线索不清楚的;
(九)投诉对象错误且拒不更正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一)投诉举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受理渠道
信阳市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积极投诉举报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问题。同时,我们将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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