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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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根据《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试行)》(信房金字〔2023〕33号)试行工作情况,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条件
(一)职工所购房屋为信阳市市区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二)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三)房地产企业已在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未冻结,未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约定预提金额
自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对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主借人应留足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流程
购房职工携带《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系统能查到婚姻信息的无需提供),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购房提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审核成功后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购房职工出具《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确认单》。
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确认单》,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到账信息(到账信息应当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信息一致),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由市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大数据平台推送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企业应及时无条件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按照原转入渠道,注明个人信息退还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跟踪购房交易和公积金提取信息,房地产企业若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11月印发的《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试行)》(信房金字〔202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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