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盗窃、诈骗案件公开审理并宣判,犯罪嫌疑人夏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夏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被商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次,夏某又因涉嫌盗窃、诈骗犯罪,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据商城县检察院指控,今年1月至3月,被告人夏某先后窜至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小区、长安市场、苏仙石乡等地,采用顺手牵羊、掰开防盗窗和砸破窗玻璃等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万余元。
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被告人夏某先后窜至贵州省龙里县、安徽省金寨县、信阳市中心城区及商城县等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万余元。
夏某诈骗经验丰富,他虚构建筑工地副总身份取得他人信任,以打牌没带钱为由向他人借钱,事后失去联系;虚构亲戚结婚买烟酒的事由,骗取超市老板名烟名酒;虚构以微信转账换取现金事由,骗取商店老板现金后消失;虚构其为某县社保局工作人员,以单位购买茶叶为由,骗取茶庄老板现金及茶叶等。
商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156.37元,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27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多次实施盗窃和诈骗,均应从重处罚;盗窃残疾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
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