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也是当前犯罪的高发区。2016年至2018年,天津二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7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42件,集资诈骗罪25件,双罪名(即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上述两个罪名)11件,涉案集资参与人近20万人,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约占85%以上,涉案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458亿余元。根据统计,案发时间短则一年左右,长的一般在二至三年,最长的甚至达五年多。
非法集资诈骗八种手段
一、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虚构担保型。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三、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收藏投资型。即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六、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七、挂靠教育型。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八、餐饮投资型。即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